根据今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5+1地区”(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定期税收优惠。

  “此次《办法》和《指引》的出台,简化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而且将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入《指引》,这是一大突破,说明了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认为。

  尽管《办法》现在才出台,但实施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日,这意味着根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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